自2009年5月1日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先由局管理股审核,经审核...
时间 :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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