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超1年不满两年拟按20%收土地闲置费
时间:2010-12-15 10:40 浏览量:32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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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应如何处置?昨日,备受关注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中简称《办法》)举行了听证会。该《办法》在2008年颁布的《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新提出了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对象、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取得的成本等方面的细化内容。就闲置土地闲置费用的收取问题,新《办法》中也规定,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照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据了解,该《办法》待听证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不满两年可限期开发 《办法》中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选择的方式: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法定程序,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补偿;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等。 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土地闲置时间满两年的,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在《办法》中再次被重申。 此外,新《办法》修改了原《办法》中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时点和比例。新《办法》规定,认定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照划拨土地时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办法》还新增加了限制性条款。其中明确认定有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国土资源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并限制其参加昆明市土地竞买活动。 完善增加多项内容 据了解,新《办法》还完善和增加了多项内容。包括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下列几种方式处置: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依法定程序,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补偿;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重新批准开发建设;政府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将土地收回,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同时,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当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整改解决措施和办理时限,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对整改事项逐项督办。 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据了解,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认定和处置的对象,其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建设项目的投资额认定也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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