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招投标领域“潜规则” ——写在《招标投标法》颁布10周年之际
时间:2009-08-22 10:34 浏览量:38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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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0日是《招标投标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推行也已经历了近30年的历史。多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招投标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串标、陪标、围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甚至越来越隐蔽,成为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坚决遏止。在此,笔者提出一些打破招投标“潜规则”的对策措施,与业内人士商榷。   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   实行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发达国家对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由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控制,采用“交钥匙工程”的方式负责实施完成政府委托的项目建设目标。有的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代建机构,负责公共工程的实施。该机构对国家负责,与业主脱钩,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单位。政府与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予以确认。代建单位一旦投资超出预算,或工期发生延误,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国务院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国内有的地方是以大型设计院、监理公司为基础,成立项目管理公司的方式推行代建制;有的地方则探索成立专门的政府代建机构,如秦皇岛市的“政府公益项目管理中心”,开发区的“工程承包公司”即是这种方式的代表。无论何种方式均将财政投资及占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转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管理。此举将不熟悉建设程序、缺乏技术人员的建设单位从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中解脱出来,取而代之为专业的代建单位。同时,将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分离,使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有效监督。 为代理机构创造公正的市场环境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受人之托,难免有所偏向。必须逐步建立行业自律,创造出“视客观如生命,持公正为信条”的企业文化;引入投标人评级制度,即每次代理业务终止,不但要让委托方为其代理行为评级打分,还要让所有投标人对其进行评价,尤其应看重未中标人意见。将社会评级纳入中介机构年检升级依据,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委员会应完全独立。现在有的地方已无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如果具体操作上有法律障碍,也应让业主代表与其他评标专家隔离,避免其变相暗示,影响评标结果。应整合专家资源,组建只分专业、不分地域、不分部门、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新开工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试行异地机构监管、异地专家评标。对于评委评分差距很大、主观倾向明显、评分出现异常偏离的,应要求该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当众说明理由,对拒不修正也不说明理由的评分,经评委会表决后予以剔除,并将该评委记入专家不良记录。 增加投标人数量   投标人自发形成的相互陪标、互相“捧场”现象,主要是市场畸形竞争和竞争不公开、不充分。这有赖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在招投标环节需加强的就是加大竞争范围、广度和深度,增加围标、串标难度。具体做法是扩大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减少资格预审等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环节。建议参照深圳等地经验,取消资格预审,增加参与投标人,利用充分而有效的竞争防止“暗箱操作”。 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赋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于笼统,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为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提供了可能。评标办法存在过多人为因素,如业主占评标委员会1/3的比例过大,容易左右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法》实施已将近10年,一些规定因时代的发展难免出现不相适应的情况,应选择适当时机予以修订。与之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应当尽快制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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