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时间:2020-06-05 09:45 浏览量:241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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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云南建投集团信访举报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举报。原则上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建投集团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一)建投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受理反映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二)建投集团所属各二级单位纪委: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一般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四、信访举报的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步,登记。登记信访举报材料基本信息。
第二步,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
第三步,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属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
第四步,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查核处理结果。
五、信访举报的回复反馈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举报后,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举报人及时回复反馈。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回复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
(二)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认真办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不进行回复反馈。
(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进行回复反馈。
六、信访举报的查询
(一)实名举报人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有权处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查询。
(二)匿名举报不接受查询。
(三)为保障举报信息安全,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七、建投集团信访举报的方式
有四种举报方式:
(一)网络举报:登陆全省统一的12388举报网站进行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
(二)电话举报:12388
(三)来信举报:向建投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的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发展大厦1231办公室
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通信地址邮寄书面材料举报。
(四)来访举报:到建投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的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举报。
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发展大厦
八、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
(三)举报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要多头、重复举报。
(四)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应及时通过电话举报。 
九、写举报信的方法
举报信有三要素:被举报人、违纪事实和举报人。
(一)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违纪事实: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行为和证人、证据。要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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